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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140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401號抗 告 人 甲○○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2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原服務於基隆市中正國民小學,甲○○、乙○○分別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6日、93年6月3日申請退休,均請領「月退休金」,相對人以退休金預算係依據本人意願所精算而籌編,乃函請抗告人依調查時所登記之退休金支領種類辦理,抗告人於同年6月21日重行申請並分別選擇退休金種類為兼領1/2之1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1次退休金,相對人遂於93年7月2日核定抗告人退休,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抗告人並已於同年7月30日預領退休給與在案。嗣基隆市中正國民小學於同年9月29日層轉抗告人甲○○提出變更所擇領兼領1/2之1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為月退休金案、抗告人乙○○提出變更所擇領之1次退休金為月退休金案,經相對人駁回。抗告人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76號判決駁回,並經本院以97年度判字第255號判決(下稱前程序確定判決)維持而告確定。嗣抗告人以前程序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理由而提起再審之訴,經原法院以再審不合法而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

三、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所執之再審理由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規定,然無非重複其在前訴訟程序之主張而為前程序確定判決所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對於究竟發現何種未經前程序確定判決斟酌之證物,或前程序確定判決究竟漏未斟酌何種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均未具體述及,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等語資為論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訴。

四、抗告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歷年來均按退休人員之意願表籌編退休預算,且按慣例准於兌領退休給付前變更退休金種類,然本件卻違背該慣行,不准抗告人援例辦理,乃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亦不就該年度之預算餘額優先分配予抗告人,顯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並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㈡相對人援引原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66號判決意旨及教育部頒訂之93年度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教師專案退休經費執行要點與92年9月15日臺人㈢字第0920136586號函駁回抗告人變更退休金種類之請求,顯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等規定之目的。㈢相對人讓當年未填志願者仍得於當年退休領月退休金,有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㈣原處分有違行政程序法第4條至第10條、第93條、第137條等規定,亦不符合同法第1條之正當法律程序,而與平等、比例、授權明確性、行政自我拘束、信賴保護、公益、誠實信用、情事變更、不當禁止連結、人性尊嚴等一般法律原則牴觸,若不予撤銷,即有損抗告人之權益,理應賠償抗告人所受之損害,且原裁定未就抗告人主張之訴訟標的全部判決之,應續行判決或補充判決等語。

五、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固為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所明定。惟依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就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加以妥適說明。本件依抗告人之再審狀載內容雖謂前程序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然無非重複其在前訴訟程序所為原處分違法而為前程序確定判決所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原裁定認其未就前程序確定判決究漏未斟酌何證據或究發現何種未經前程序確定判決斟酌之證物等具體情事為說明,而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核無違誤。抗告狀載理由,無非指述相對人之原處分或前程序確定判決有何違誤之處,爭執前判決已交代不採其見解之事由,並未就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情事為指摘,難認抗告有理由,應予駁回。另抗告人主張原裁定未就其主張之訴訟標的全部判決之,應續行判決或補充判決乙節,縱使屬實,亦屬原法院之權責,非本院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張 瓊 文法官 姜 素 娥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裁判案由:退休給與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