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573號上 訴 人 甲00000000000000000被 上訴 人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神明會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神明會關聖帝君祀創始人(第1任管理人)為吳武郎(歿),第2任管理人為其子吳士賓,於民國(下同)36年10月經被上訴人審查公告無異議,核發土地所有權狀,吳士賓於55年死亡後,由其子吳慶松任第3任管理人,並於69年間向被上訴人申請變更管理人登記未果,其於79年死亡後,再由其子即上訴人繼任第4任管理人,承受一切法律事務。該神明會迄今代代相傳,除吳武郎之後代子孫外,未有他人加入為信徒會員,況該神明會之上屬機關曾派員調查,上訴人為繼承管理人,有納稅之義務,有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可稽,故被上訴人謂上訴人無當事人適格,顯有未當等語。惟核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王 碧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