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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157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579號原 告 甲○○被 告 國泰綜合醫院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給付之訴狀,略以:原告曾在被告處申請查看洪日昇之病歷未果,且於98年8月10日領藥時,因被告誤給致受損害,爰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等語。惟查原告所述,核屬民事事件,本院並無受理該訴訟之權限,依前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王 碧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