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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204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04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等二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5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5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胡 方 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