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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207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073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周錫瑋

送達代收人 丙○○橋市○○路○段○○○號25樓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地方政府濫用弱勢民眾的社會福利預算,明顯違反法律應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等語,為其論據。惟本院經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林 金 本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