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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217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177號抗 告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補充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其先位聲明「確認台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土方及擋土支撐變更設計案號0000000000(1)招標、議價及決標行政處分均無效」及備位聲明「確認台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土方及擋土支撐變更設計案號0000000000(1)政府採購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業經原審法院以抗告人先位聲明無理由,備位聲明不合法,認抗告人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17日將裁定併入判決,而以判決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起訴,故本院前開判決業就抗告人所聲明之事項審理並作成駁回之裁判(含判決及裁定),並無就本件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補充裁定,自無從准許。

三、抗告意旨略謂:原審法院宣稱98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已就抗告人備位聲明部分行使「終結訴訟之裁定」,並拒絕補充裁定,但卻未見原審法院依法公告及宣示此終結訴訟之裁定,顯然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07條之規定云云。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例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經核,原審法院以98年11月17日98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就抗告人起訴主張詳予論駁,並無裁判有脫漏之情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陳 鴻 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