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21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1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281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規定,固得聲請再審。惟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有本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可循。

二、聲請人有關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8年度裁字第281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認已有具體指摘,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所定事由,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意旨略謂:(一)原確定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駁回聲請人上訴,惟審判長未曾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有違行政訴訟法第249條之規定。且本件上訴應補正之處,原審法院已命補正,聲請人業已補正完竣。(二)本件坐落於高雄縣○○鄉○○段19-1、19-2地號之橋樑、道路及擋土牆,於興築時皆違反行為時法令。高雄縣政府認定水路上之堤頂通路為既成道路,已有違經濟部水資源局90年12月20日經(90)水資一字第09000130180號函,該函認排水路內之部分道路,不宜認定為「既成道路」係屬對聲請人有利且足以影響裁定之證物,原確定裁定未為審酌,自屬再審之事由。高雄縣政府以該「道路」為目的事業向內政部提報徵收(交通事業),與先前之「護岸工程用地」(水利事業)之文字已有差異,亦顯有重大瑕疵。系爭硬體工程,已遭認違法而對外發布應拆除後,又於本件徵收處分時,以該違法之硬體工程為目的事業,顯然違反土地法第211條規定。況聲請人依高雄縣政府89年8月30日府水工字第8900135379號函自認違法,而自行拆除系爭硬體工程,於法有據。本件徵收處分所涉之權利義務關係與核准基礎,於土地法第208條第2款交通事業及第4款水利事業係為不同事業,原確定裁定未察,有適用法規不當及不適用法規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33號判決意旨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國字第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判決可知,堤頂通路並非既成道路,尚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自無司法院釋字第400號及440號之適用可能,則本件徵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自屬無效。原判決未就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及相關證物為審酌,亦致始原確定裁定並有漏未斟酌之情事,使聲請人受不利認定,亦存有再審事由。又本件徵收處分,明顯混淆土地法第208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將具公聽會法定程序之排水護岸工程廢棄,而杜撰未經公聽會法定程序之「道路」用地取代之,有違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意旨,有重大瑕疵,原確定裁定維持原判決以本件徵收處分可隨意取土地法第208條中任何不經公聽會程序之目的事業之各款規定而為徵收,顯有不備理由與理由矛盾之情。本院94年度裁字第369號裁定認公法上發生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之規定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辦理,但原確定裁定採原判決所持見解,認為徵收有效,顯與上開裁定互相矛盾等語。按行政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之意旨,本院前訴訟程序未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違背法令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並無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顯然違背,亦無與解釋判例顯有牴觸之情,再審意旨所為此部分之指摘,無非係聲請人一己之歧異見解,依首開所述,尚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間。至其餘再審意旨,經核無非係重述其在前訴訟程序起訴狀、上訴狀等之主張,並未就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如何之違背法令,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究有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有所指及,亦於法不合。是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為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陳 鴻 斌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胡 方 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