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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233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331號聲 請 人 新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礦業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再審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礦業法事件,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912號裁定後,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99年度裁字第15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再審事由。其聲請意旨略以:⑴、相對人遷移防空洞誆收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假藉構築防禦工事包庇,其實是給建台水泥廠占採多年,故要求相對人賠償20億元。⑵、高雄市政府占用並提供臺灣高鐵公司設左營車站,要求拆屋還地案無效,要求高雄市政府賠償2億元,建廠地給軍方繼續占建,高雄市政府以無故不經營,註銷聲請人公司登記,要求回覆無效。高雄市政府再將建地週邊地給東南水泥公司盜採多年,要求賠償20億元。高雄市政府再給建台水泥廠以60億元開發,以上均有訴狀在案云云。惟核其聲請狀內容,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之具體情事,未據敍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林 茂 權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裁判案由:礦業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