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494號抗 告 人 甲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理 由
一、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依據其與改制前之中央健康保險局簽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醫療費用之給付訴訟,然卻以非契約當事人之高屏分局為相對人,即屬有誤。加以中央健康保險局於99年1月1日改制為行政機關,抗告人更正名稱全銜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後,因相對人之所在地在臺北市,此部分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至於抗告人99年3月4日追加訴訟部分,其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即97年6月10日健保門診醫療費用核減點數處分及97年10月2日函所為複核核定處分,原作成機關雖為高屏分局,惟高屏分局於99年1月1日已改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業務組,並無當事人能力,故抗告人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作成上開函文之行政機關,並以之為相對人,因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此部分亦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乃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
三、抗告意旨略謂: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對外得獨立直接為行政處分,本具有當事人能力。雖該分局於99年1月1日起,依法改為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業務組後,因無獨立之預算,已不具有當事人能力,遂具狀更名相對人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由該局概括承受訴訟,並無管轄錯誤之問題。然原裁定卻將本件移轉管轄,顯有違管轄恆定原則及訴訟經濟原則等語。
四、按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行政訴訟法第1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就改制前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97年10月2日健保高費一字第0973031971號函核減門診醫療費用不予給付部分不服,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以98年5月18日健爭審字第0980008780號審定書予以駁回。抗告人猶表不服,於98年12月24日以改制前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該局給付醫療費用。嗣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因中央健康保險局於99年1月1日改制為行政機關,原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改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業務組,並經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於99年1月19日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上開函文、審定書、陳述狀(即起訴書)、中央健康保險局函承受訴訟狀附卷可憑。次查,抗告人於98年12月24日以改制前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該局給付本件醫療費用時,縱然存有抗告人本於契約請求給付醫療費用是否應以改制前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被告始為正確之問題(按本件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98年5月18日健爭審字第0980008780號審定書教示記載,申請人如有不服,得向原審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原審卷第34頁參照),但此究係抗告人主張有無理由問題,與原審法院就抗告人起訴時以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為被告之給付訴訟具有管轄權並不生影響。另查,抗告人99年3月4日追加訴訟部分,其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即97年6月10日健保門診醫療費用核減點數處分及97年10月2日函所為複核核定處分,原作成機關為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而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於99年1月1日已改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業務組,並無當事人能力,抗告人於99年3月4日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作成上開函文之行政機關,並以之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即非無據。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雖因中央健康保險局於99年1月1日改制為行政機關,而改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業務組,但此僅生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因改制後無當事人能力而由承受業務之中央健康保險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之問題。至於原審法院就本件訴訟起訴時原有之管轄權基於行政訴訟法第17條管轄恆定之原則,並不因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改制後無當事人能力而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承受訴訟致受影響。詎原審法院以承受訴訟後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而認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而依職權移送,於法即有未洽。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即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由原審更為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黃 秋 鴻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