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254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543號上 訴 人 甲○○

乙○丙○○丁○○戊○○己○○被 上訴 人 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魏念銘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曾就其等被繼承人王振邦所有之浮覆土地,向被上訴人申請複丈及回復所有權登記,且由被上訴人將浮覆土地範圍坐落河川區域外之土地部分,面積0.0705公頃,核准辦理所有權回復登記。上訴人復再次就同一地號土地申請浮覆地勘查,經被上訴人查證結果,前開坐落臺北縣○○鎮○○○段○○○號之土地,位於河川區域外者,已於民國96年8月24日登記為上訴人所有,而此次上訴人申請浮覆地勘測之土地位置係坐落於經濟部公告之河川區域內土地,因系爭土地非屬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8款規定浮覆地範圍,被上訴人遂否准其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後,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上訴主張略以:原判決將「土地回復原狀」與「浮覆地」劃上等號,致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並與本院60年判字第79號判例意旨不符。另土地法第12條文中「土地回復原狀」並無規定必須是「土地位在公告為水道河川區域境界範圍外,始有適用」,原判決有違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之違法。且本件適用之法令為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暨內政部相關解釋函,並非河川管理辦法,原判決顯有適用法令不當。如不辦理土地回復所有權登記,河川局即無從辦理土地徵收,人民財產權遭受損害,原判決有違憲法第15條之違法。經核,原判決業已就依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8款,本件系爭土地,除前已准予回復部分外,其餘全部位於河川區域線以內,其回復範圍之認定,僅於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區○○○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外之回復事實狀態,其回復之認定權責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據此可知上訴人本件申請回復之土地範圍,均坐落河川區域線內,且水利主管機關亦未將系爭土地,公告劃出河川區域範圍線外,與河川管理辦法規定之浮覆地要件不合。又河川區域,依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之定義,指河口區及該款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故可知河川區域範圍本非限於水道之概念,而包含特定範圍之土地,上訴人主張土地部分現狀為道路用地,即應屬可回復登記之範圍,應屬無據等情,敘述甚詳。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於原審已提出而為原判決所不採之主張,而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本件原判決所適用之河川管理辦法乃基於水利法第78條之2授權而訂定之法規命令,其目的在於對河川整治之規畫與設施等應遵行事項為規定,原審據以適用,並無違法律保留原則之違法情事。又本院60年判字第79號判例乃係就涉及不影響河防安全且事實上亦使用多年,顯已回復河川用地原狀,而回復其所有權之案例,核與本件係有關浮覆地回復所有權不同,自難引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陳 金 圍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