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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267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672號上 訴 人 甲○○

乙○○丙○○被 上訴 人 高雄縣甲仙鄉公所代 表 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拆遷獎勵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陳 金 圍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裁判案由:拆遷獎勵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