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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271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711號上 訴 人 捷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江瓊姬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凌忠嫄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係經營其他電腦組件製造業,民國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原列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319,173,969元、營業成本284,140,788元、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31,661,214元,嗣更正申報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30,925,544元,經被上訴人初查依申報數核定。嗣被上訴人查獲上訴人於95年1至2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經通知提示成本分析表、佣金支出、兌換損益及應付費用等科目帳證資料後,以上訴人未提示成本分析表供核,按該業(行業標準代號:2614-99)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30%核定營業毛利95,752,190元;又以上訴人更正後佣金支出7,744,728元中6,411,881元未提示佣金支出明細表暨佣金合約、支付證明及相關仲介證明等資料,否准認列,調整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為24,513,663元(30,925,544元-6,411,881元),據此重行核算營業淨利為71,238,527元,惟較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2%核定之營業淨利38,300,876元(319,173,969元×12%)為高,乃核定營業淨利38,300,876元,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2,795,482元,減除非營業損失總額7,407,924元,重行核定全年所得額33,688,434元,並補徵稅額8,411,708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後,復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參酌本院75年度判字第2443號判決,可知非屬自然災害之火災損失均得以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之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標準認定之,則因竊盜或強盜等,與之同屬非自然災害所致之損失,自應等同視之。況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亦無明文將竊盜或強盜等損失排除適用,故本件因大環境變遷致經營困難,帳冊憑證遭不肖廠商搬走致無法提供,參酌前揭說明,自應可適用查核準則第11條第2項規定,按前3年核定之平均純益率重行核定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始符合實質課稅原則,原審未採,即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自有違誤等語。惟查,原判決業已就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第1項明文對於不可抗力之災害,係以法律解釋為「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故上訴人所稱廠商強行搬運等情狀,非屬不可抗力之災害,且如屬不可抗力之損失,上訴人也從未依查核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報經被上訴人查明。是以上訴人主張應適用查核準則第11條第2項規定,按前3年度經核定之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難以成立,說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及法律上之判斷。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張 瓊 文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