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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288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880號抗 告 人 莊萬豐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煥文等12相對人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以99年度訴字第152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4月30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相對人有瀆職、越權、偽造文書、詐欺背信及重利、圖利、毀損等行為,抗告人不動產被相對人勾結拍賣,抗告人依民法第489條抗告等語,經核其抗告意旨並未具體說明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處;是以,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陳 鴻 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刑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