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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348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481號聲 請 人 藍建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等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04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204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究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則未表明,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