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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8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81號抗 告 人 甲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停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分別為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而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等情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認有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

二、原裁定係以:抗告人於民國98年2月10日在嘉義之音廣播電台播出之節目,藉由主持人及抗告人口述宣傳,推介讚揚抗告人醫術高明等語,相對人因認抗告人上述醫療廣告內容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之情形,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2項但書、第86條第5款及同法第103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另抗告人自98年4月9日起至同年6月22日,因違反醫療法之規定,業經相對人裁罰4次。則相對人依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裁處抗告人停業6個月之處分,尚無不合。是原處分之合法性,難謂顯有疑義。次查,抗告人既已知悉其自收受相對人前述停業處分30日後將停業6個月,若其診療之病患有須緊急處理之必要者,自應於該期間內將病患轉介至其他適當醫療處所治療,如此原處分之執行即不致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抗告人對原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核與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規定要件不合,乃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謂:原處分所列4次裁處,僅有1次係因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86條之規定受罰,故顯與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符,原處分引用上揭條款處罰顯有不當。又抗告人於廣播節目中並未表明自己之姓名及診所名稱,無法發生招徠醫療業務之效果,且經抗告人治療後病情改善之病人所在多有,相對人未做查證,僅憑少數病人檢舉或黑函,即認定廣播節目內容有虛偽、誇張、歪曲之情事,其合法性當然有疑義。其次,抗告人治療之病患多有癌症末期患者,一般教學醫院多不採用積極方式治療,病患事實上已求助無門才求助於抗告人,抗告人如何轉介;況已治療有效果之病患,驟然停止,恐造成病患病情惡化之難以回復之損害,然原裁定未實際考量病患之權益,顯然不當等語,為其理由。

四、本院查:按醫療法第103條規定:「(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1、違反...

第85條、第86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第2項)醫療廣告違反第85條、第86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1年:1、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2、以非法墮胎為宣傳。3、1年內已受處罰3次。」,可知醫療廣告違反第85條、第86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同時又有「其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或1年內已受處罰3次」之一者,主管機關即得對負責醫師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本件原處分所列抗告人自98年4月9日起至同年6月22日,經相對人裁罰4次,固僅有1次係因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86條之規定受罰,與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符,惟原裁定已說明抗告人確有醫療廣告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之情形,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2項但書、第86條第5款及同法第103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依上開之說明,縱不符合同法第10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原處分之合法性,仍無疑義。又抗告人既已知悉其自收受相對人本件停業處分30日後將停業6個月,若其診療之病患有須緊急處理之必要者,自應於該期間內將病患轉介至其他適當醫療處所治療,則尚難認本件仍有為避免難以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核與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所規定之要件尚有未合,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與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