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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聲字第 3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聲請補充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81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此觀上開法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以聲請人之訴不合法為由,逕行阻擾、妨礙訴訟權之正當行使,令聲請人無法行使抗辯權,即有裁判脫漏情事,是聲請人依法請求補充判決等語。經核原裁定駁回聲請人補充判決之聲請,已審酌該案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上開意旨僅係主張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攻擊方法,並非訴訟標的本身,本院前述判決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陳 鴻 斌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王 碧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