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間訴狀爭議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8年度裁字第1798號裁定,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淮予訴訟救助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黃再添遺產中之現金餘額尚不足以繳納應納稅款,而遺產中之土地又無法自由處分以籌措現金,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然對於聲請人何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則未釋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陳 金 圍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