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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聲字第 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醫學大學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本院98年度抗字第445號抗告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分別所明定。本件聲請意旨以其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縣三重市公所低收入證明書影本以為釋明,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張 瓊 文法官 姜 素 娥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