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28號聲 請 人 徐基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100年裁字第2102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關於理由欄二所載:「99年度」兩處,均應更正為:「100年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