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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正字第 2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29號再 審原 告 邱秉廉再 審被 告 桃園縣政府代 表 人 吳志揚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放領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931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理由欄二所載:「……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應更正為「……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李 玉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裁判案由:土地放領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