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光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是聲請補充判決,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落時,始有補充判決之問題,如聲請人僅對原裁判之用語或理由不服,即與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不合。
二、本件聲請人以系爭「臺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之土方及擋土支撐工程」之招標及決標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第4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之無效原因,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招標及決標之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政府採購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及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下稱本院確定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對本院確定判決聲請補充判決,聲請意旨略以:依本院100年度裁正字第20號裁定,將「法律關係不成立」更正為「法律關係不存在」;換言之,前開裁定致使本院確定判決已然脫漏第一審「法律關係不成立」一部之判決,故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關於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用語係「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惟當事人起訴之用語或學說實務上之用語亦常見「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通說認「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已包括「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因此法條未再予明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惟兩種用語之實質意義並無不同。本件為尊重當事人之主張,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院確定判決之「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更正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僅為用語之更正,與判決之理由及結果不生影響,並無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審判決有誤寫、誤繕之情事,應由該法院裁定更正,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陳 秀 媖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