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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141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412號上 訴 人 呂金河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

○○○號8樓被 上訴 人 經濟部代 表 人 施顏祥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所有之KOMATSU PC-310型挖土機1部(下稱系爭挖土機)於民國95年6月20日出租予訴外人王志強使用;95年6月23日王志強與許啟村等人,未經許可在臺中縣神岡鄉(現為臺中市○○區○○○○段國道四號6.9公里橋下大甲溪與軟埤溪交界處河川區域內,以系爭挖土機採取土石,經被上訴人所屬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下稱第三河川局)於當日查獲,因王志強等盜採土石,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其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得易科罰金。又因王志強未經許可在河川區域內盜採土石,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其承租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挖土機,經第三河川局依同法第93條之5規定,以99年6月25日經授水字第09920268220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沒入,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經原審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係以:其係因朋友介紹方租車予王志強,除有查證其信用狀況及是否有不良紀錄外,亦有出具整地施作工程地主之同意書,並無有為非法使用之跡象;上訴人若未經查證,亦不敢貿然出租該生財工具,原審認上訴人未踐行查證義務,顯悖於事實而理由矛盾等語,資為論據。查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上訴狀所載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土石採取法、水利法規定不得在禁止區域採取土石,及在特定區域內須經許可始能採取土石,此規範義務不因係自己採取或承攬或受僱而有異,而採取土石鮮有不使用設施或機具者,故上開未經許可不得採取土石之不作為義務,當然亦直接規範挖土機或土石貨車之駕駛或所有權人,因此挖土機或貨車之所有權人,於出租或出借挖土機或貨車前,自應詳細確認採取土石之地點是否為上開法律完全禁止之區域?或者是應經許可始得採取之區域?如係後者,則續應確認其許可文件所許可之採取區域與其實際採取之地點是否相符?本件上訴人以110萬元購入系爭挖土機,在不知名之砂石場旁,與王志強口頭約定出租系爭挖土機,其雖稱不知王志強承租挖土機作何項工程?然顯示其對於王志強使用系爭挖土機作採取土石之事,已有預見之可能,而挖土機之功用是為挖取土石之用,眾人皆知,況上訴人自承以出租系爭挖土機維生並曾口頭要求王志強不得作違法之事,亦呈現其已注意及王志強有違反行政義務之可能,則以上訴人之資力與經驗,如盡其最小之注意,追問王志強承租機具之施作地點,即可避免王志強使用該機具盜採土石,上訴人未踐行簡單查證義務,漠視承租人對系爭挖土機之用途及地點,應可認定其有重大過失之事實等,指摘其為不當,或係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陳 金 圍法官 蕭 惠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案由:水利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