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648號上 訴 人 蘇滿玉被 上訴 人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蔣 麟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緣坐落臺北市○○區○○段○○段871地號土地及地上建號219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3弄11號)原為上訴人配偶劉廣齡與訴外人湯秀卿、劉重齡、劉月娥、張鎮南所共有,於民國(下同)98年8月25日出賣予訴外人魏夢麟,而劉廣齡之應有部分則於98年9月2日遭假扣押登記,但隨於同年10月19日辦竣塗銷登記。上訴人獲悉訴外人魏夢麟將申請被上訴人辦理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乃於98年10月20日具函略謂:其已就上開土地及建物聲請假處分,並已就與劉廣齡間之給付扶養費事件提起訴訟,而請求被上訴人暫緩辦理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並檢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聲請假處分事件命補正裁定)為憑。嗣訴外人魏夢麟果於同月22日委託訴外人林明墩檢具買賣契約書、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及授權書等相關文件向被上訴人申請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亦據被上訴人受理在案。其後,上訴人與訴外人劉念生復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就劉廣齡之上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辦理假扣押查封,並據該法院以98年11月5日士院木98司執全莊字第1094號函囑被上訴人辦峻登記,且經被上訴人以98年11月6日北市中地一字第09831878000號函復在案。惟嗣經劉廣齡提供擔保免為假扣押,被上訴人隨於同月17日依上開法院同年月13日士院木98司執全莊字第1094號函囑辦竣塗銷查封登記在案。被上訴人旋於同月19日准將上開土地及建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魏夢麟,並以98年11月19日北市中地一字第09831786800號函復上訴人略以:
上開土地及建物並無限制登記,上訴人來函所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係聲請假處分之補正通知,尚不得依其請求而停止登記程序之審理等語。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67號判決上訴,係以:本件房屋價款未提存法院,而地政機關需有法院提存證明方能辦理移轉登記,地政機關未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造成人民損失等語。惟核其所陳,無非主張被上訴人辦理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維持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胡 國 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