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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188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888號聲 請 人 游宗文(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本和(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游本源(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游節惠(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范游貞子(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游理巖(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游超傑(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省政府間徵收放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6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8日、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林 金 本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裁判案由:徵收放領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