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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191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916號上 訴 人 張三曆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被 上訴 人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代 表 人 林姿妙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因買賣取得坐落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街○○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惟該建物占用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宜蘭縣○○鎮○○段1794、1810地號土地。嗣被上訴人受託辦理「文化廊道興建暨舊校長宿舍整修工程」並規劃「南29號道路開闢(下稱南29道路工程)」,需使用上開土地,先後以民國97年6月11日羅鎮財字第0970010599號函與97年6月26日羅鎮財字第0970011566號函通知上訴人將拆除系爭建物,請其於指定日期至被上訴人公所協商拆遷救濟金事宜。但上訴人遲未辦理,被上訴人遂提起拆屋還地訴訟,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事件判決上訴人應將系爭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提起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9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上字第197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被上訴人於98年12月11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上訴人始自行於99年3月間拆除系爭建物,並依宜蘭縣興辦公共設施用地房屋拆遷查估補償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發給拆遷補償費、自動拆除獎勵金及搬遷安置費共計新臺幣(下同)955,925元。經被上訴人以99年6月23日羅鎮財字第0990011514號函否准所請。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一)原審法院及被上訴人未就上訴人所提出房屋購買證明、房屋稅、契稅、監證費、自來水費、電費等有利證明,進行實質調查,逕否准上訴人之請求,有適用法規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二)原審法院片採被上訴人所稱非法占用公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違章建物,不予補償之論點,惟何以與上訴人類似之鄰人朱語葳、白仕陽、白仕斌、陳焜在等人,同屬占用公用之地上物,被上訴人均發放拆遷救濟金,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平等原則,原判決亦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三)依宜蘭縣羅東鎮公所97年6月20日羅鎮財字第0970011311號函檢附之○○○鎮○○○道暨舊校長宿舍整修工程」拆遷救濟金協商會議紀錄,足證系爭建物確位於南29號道路工程範圍內,且主建物與附屬建物均屬上訴人之財產。上訴人既因上開工程而受有損失,依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被上訴人即應酌予補助或救濟。(四)被上訴人自始未向上訴人提及地上物拆除之依據,亦未要求於一定時日內限期拆除,亦未詳細說明拆遷補償金、救濟金之具體發放內容,並告知上訴人有何權利可請求補償。縱然上訴人不符合在預定期限內自動拆除而發放獎勵金之要件,惟其餘拆遷補償及搬運安置費亦應發給上訴人才屬正確。詎原審不察,未令被上訴人依法行政給付,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其判決亦有不備理由及採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背法令等語。惟經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所不採者,復執陳詞再為指摘,並未具體說明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陳 金 圍法官 蕭 惠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裁判案由:拆遷補償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