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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102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028號抗 告 人 楊鈞翔 通訊處臺北市郵政11168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檢察署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裁聲字第152號裁定駁回在案(99年12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本院乃復於99年12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限期補繳裁判費(99年12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林 金 本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裁判案由:聲請非常上訴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