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14號抗 告 人 林金桃
送達代收人 楊岫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係以:本院99年度裁字第805號裁定於99年4月16日將裁定書送達抗告人應依行政訴訟法準用民法第128條規定終止時效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抗告人提起抗告,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陳 鴻 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