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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118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187號上 訴 人 億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文正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自心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以其業已依法清算完結,法人人格已消滅為由,向被上訴人申請註銷欠稅,經審理結果以民國(下同)99年3月15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91005712號函復略以,上訴人自88年度起至93年3月11日廢止公司登記時止,均未依法辦理結、清算申報,依該公司造具之87年度資產負債表顯示仍有「應收帳款」並未收取及「存貨、機器設備、生財器具、其他固定資產」等資產並未變現清償稅捐債務,清算程序難謂合法完成等語,否准其申請。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略以:依公司法第331條第3項規定,被上訴人以稅捐未全額清償及申報協力義務為由,主張上訴人未合法清算,實屬法規適用不當。蓋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第6條第1項規定,於公司清算程序,稅捐稽徵機關僅得申報債權及接受分配,並無權利阻卻清算進行及否認清算終結之效力。又按稅捐稽徵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於96年核課上訴人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採用上訴人87年度資產負債表推計課稅,惟時隔9年,已失客觀合理,且上訴人前董事長曾文夫早於87年死亡,上訴人實無資料可盡協力義務,原審就此違反實質課稅原則之攻防方法未置一詞,顯有不備理由;另原審引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擴張稅捐稽徵機關法律授權範圍外之權力,法規適用不當。且上訴人88年即已倒閉,財產均被拍賣,存貨被債權人取走抵債,於原審聲請調動產拍賣卷,原判決以無必要為由不釐清事實,判決實有不備理由。末查上訴人現任清算人係98年8月21日上任,強求應提供自87年12月31日至93年3月11日止之資產流向證據資料,違反責任原則,且係要求上訴人了結舊務而非現務,法規適用不當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按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又證據之證明力如何或如何調查事實,事實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苟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未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自不得遽指為違法。經核原判決已詳述其得心證之證據及理由,並一一指駁上訴人主張不可採在案,本院核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不相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本件上訴人公司造具之87年度資產負債表之記載,既仍有「應收帳款」未收取,及「存貨、機器設備、生財器具、其他固定資產」等資產未變現,乃原審調查取捨證據及依職權行使認定之事實,則其據以認定清算程序難謂合法完成,維持原處分否准其註銷欠稅申請,自屬有據。所稱上訴人88年即已倒閉,財產均被拍賣,存貨被債權人取走抵債,於原審聲請調動產拍賣卷,原判決以無必要為由不釐清事實等語,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並執其個人主觀之法律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職權之行使為指摘,並以個人主觀對法律見解之歧異為主張,尚非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具體情形,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尚難認其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陳 鴻 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裁判案由:營業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