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299號抗 告 人 全方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崑明訴訟代理人 李善餘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及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第107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所謂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依客觀之標準,以通常人之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且該事由之發生與訴訟行為逾期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而言(本院97年裁字第2499號判例參照)。
是若僅主觀上有所謂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者,則不得據以聲請回復原狀。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訴願決定書係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2日經郵務送達方式送達至抗告人訴願書陳報之送達地址即高雄市○○區○○○路○○○號20樓,而由該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即博愛大道博愛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受雇人代為收受,此有財政部送達證書影本附訴願卷可稽。又抗告人設址於高雄市,其提起行政訴訟並無在途期間扣除之問題,則抗告人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應自99年8月13日起算,至同年10月12日(星期二)即已屆滿。惟抗告人卻遲至99年10月15日始提起撤銷訴訟,有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抗告人雖主張其辦公室因受99年9月19日凡那比颱風災情之影響,耗時兩星期始將各有關資料恢復原貌,致遲誤起訴不變期間等由,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提出里長開立之證明書及照片為憑。經查,抗告人所提之證明書及照片縱足以佐認抗告人所稱其書類帳冊有因颱風影響而泡水,然如前所述,抗告人係於99年8月12日即收受本件訴願決定書,當時距颱風來襲尚一月有餘,而其於聲請狀中亦自承其於兩星期後即99年10月3日左右即已清理完畢,抗告人自清理完畢之日起,仍有約9日之時間得為起訴之訴訟行為,是抗告人仍有足夠時間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起訴,並不因此而受影響,足見其遲誤起訴期間與抗告人所稱之颱風災情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是抗告人聲請回復原狀,即乏依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從而,本件抗告人並非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起訴不變期間,抗告人起訴既已逾期其訴顯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之公司雖於99年10月3日左右已清理完畢,並因有電腦尚儲存部分之資料,有恃無恐,距限期尚有數日將之放在一邊,先趕赴其他受委服務7棟大樓進行日夜抽水清除泥沙,接洽修理門窗拖吊40餘輛泡水車送檢等工作,足見遲誤起訴期間與颱風災情有重大相關因果關係,抗告人待擬辦理起訴事件時,始發現電腦主機遇水損壞,修復已超限3日。原裁定僅以仍有9日期間為駁回理由,自係失當。本件因不應歸責於抗告人之天災,遲誤不變期間可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聲請恢復原狀,此有行政訴訟法第91條明文,凡那比颱風99年9月19日來襲,抗告人於99年10月15日起訴,未超過一個月期限,訴請廢棄原裁定,准予恢復原狀等語。
四、按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謂「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依客觀之標準,以通常人之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且該事由之發生與訴訟行為逾期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而言。(本院97年裁字第2499號判例參照),是如僅係主觀上有所謂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者,則不得據以聲請回復原狀。本件抗告人既自承公司受颱風泡水之事故,業於99年10月3日左右清理完畢,惟因其認有電腦儲存資料,有恃無恐,並認距起訴限期尚有數日,而將之放在一邊,先趕赴其他受委服務7棟大樓進行日夜抽水清除泥沙,接洽修理門窗拖吊40餘輛泡水車送檢等工作,未注意電腦資料是否仍保存,並注意起訴期限,以致逾期,則抗告人顯未就一般客觀之標準,以通常人之注意,處理本件起訴事宜,因而遲誤起訴期限,原裁定因而認其回復原狀之聲請為無理由,並依行政訴訟法第93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其補行之訴訟行為在第一審之訴合併裁定駁回,所適用之法規,並無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顯然違背,亦無與解釋判例顯有牴觸之情,抗告意旨之指摘,無非係其主觀見解,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林 金 本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