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311號上 訴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通訊地址台北郵政117-310號信箱代 表 人 謝諒獲 同上上列上訴人有關懲戒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編為100年度訴字第120號審理中,尚未終結。上訴人旋向本院提出書狀,表明對於原審過去、現在及未來之不利裁判均不服,請求判決第一、二審裁判廢棄,由優秀法官承辦,壞法官迴避。
二、經查上訴人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該案,並聲請法官迴避,併該案審理中。上訴人本件所為各請求,均屬對於尚未存在之裁判或不確定之事項為之,顯非合法。本院編為上字案件,以上訴駁回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江 幸 垠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