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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132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322號聲 請 人 陳南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醫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073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聲請保全證據、聲請鑑定、聲請閱覽評議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按本院99年度裁字第3073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判字第264號確定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乃依職權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玆聲請人以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關於聲請保全證據、聲請鑑定、聲請閱覽原審評議簿部分,自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陳 秀 媖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裁判案由:醫師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