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322號聲 請 人 陳南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醫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073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聲請保全證據、聲請鑑定、聲請閱覽評議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按本院99年度裁字第3073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判字第264號確定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乃依職權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玆聲請人以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關於聲請保全證據、聲請鑑定、聲請閱覽原審評議簿部分,自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陳 秀 媖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