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440號抗 告 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人間考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9號裁定、100年7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前開2案提起抗告,均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分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2164、209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經本院審判長分別於民國100年9月19日、100年9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各該裁定於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均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至於抗告人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後,又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不能推翻業經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無解於其抗告不合法。附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林 金 本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