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247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479號上 訴 人 黃銘鏗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郝龍斌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係指該事件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而言。例如原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所適用之行政命令有牴觸法律之虞;或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或與本院向來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情形屬之。

二、緣上訴人與其配偶黃美雲分係民國39年6月26日、00年0月00日出生。其等長子黃瑜智(00年0月00日生)於97年8月12日應召研發替代役入營服役(研發替代役第97-1梯次),役期3年;次子黃國倫(00年0月00日生)於99年9月6日應召陸軍常備兵役入營服役(陸軍第2098梯次)。上訴人於99年12月17日向臺北市大同區公所申請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經該公所審查上訴人98年(即當時最近1年)全戶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新臺幣(下同)2,111,400元,未逾該戶動產最高限額325萬元,被上訴人爰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8條第1款及第14條規定,以99年12月23日府兵管字第09931947700號函(次子)及100年1月12日府兵管字第10030010500號函(長子)核定為「甲級2口」在案。嗣上訴人以當時疏忽,未留意相關宣導為由,以100年1月15日陳情書向被上訴人陳情追溯補發其長子黃瑜智家屬97年中秋、98年春節、端

午、中秋等3節(下稱3節)及99年3節生活扶助金;次子黃國倫家屬99年中秋生活扶助金,合計246,400元,案經陳轉內政部役政署,經該署以100年2月8日役署權字第1000001244號函復被上訴人所屬兵役處略以,請綜合考量其家庭97年至99年間不同時點之家庭人口、年齡、財產有無變動及有無不可歸咎於當事人之事由後,本於權責逕行核處。被上訴人審查上訴人及其家屬96年、97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動產部分,計4,253,322元,已逾該戶動產最高限額325萬元,爰以100年2月25日府兵管字第10030213200號函復上訴人,礙難同意追溯黃瑜智家屬生活扶助金;又依內政部役政署100年2月8日役署權字第1000001244號函示,補發其子黃國倫入營當節(99年中秋)家屬生活扶助金,計30,8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請求補發役男黃瑜智家屬98年度3節及99年度春節、端午生活扶助金共5次,總計154,000元,復遭駁回,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復對原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三、上訴意旨雖主張:實施辦法並未有核定日生效且不能追溯補發之規定,本案確有爭議之處,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及97年財稅資料為據,並不符合規定;且上訴人於99年12月15日即申請到上訴人98年度財稅資料,被上訴人應依該資料審核;又被上訴人可補發上訴人99年中秋節一次,為何不能補發99年春節及端午節各一次;上訴人建議被上訴人應改進宣導現狀,在發徵集令之同時應檢附申請役男扶助標準重點等語。觀諸前開上訴意旨,並未指明本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有何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自難謂其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胡 國 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