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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281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812號上 訴 人 辛紹祺即一生診所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 表 人 戴桂英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代 表 人 邱文達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代 表 人 蔡魯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係「一生診所」負責醫師,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簽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辦理全民健保醫療業務,其向被上訴人健保局所屬臺北業務組(改制前健保局臺北分局)申報民國97年12月份門診診療費用,經抽樣進行專業審查,以98年3月6日健保北費二字第0985505828號函核定,核減林○涵等4病患之醫療費用。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複審、爭議審議、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無非仍復執被上訴人等所屬公務員違憲、違法之失職行為,請求判決確認及撤銷諸多違法行為,並應給付上訴人損害、損失補償等理由,並謂原審未善盡職權調查之責、未依據行政訴訟法之法定程序與證據法則進行審理,濫用行政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誘導當事人當庭違法拒絕作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33、134、135、164、165等規定,不理會上訴人聲請證人作證,有枉法裁判並涉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無視行政法規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明確條文規定,違反行政法多項原則,明顯違背法令做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判決,且判決理由多處「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甚至有迴避爭點、證據而不作為裁判;就被上訴人之答辯書未針對上訴人所提出之爭點查證與審判,此部分不作為之判決即屬不備理由;又原判決所列理由為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對於上訴人所提「證人作證調查義務」、「法官迴避」之聲請,皆以枉法裁判予以駁回,亦屬違背法令,故所為判決有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等語。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書所載內容,無非復執業經原審論斷不採之陳詞再予爭執,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或係以其一己對法規之主觀見解,任意指摘原判決所為論斷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或就原審所為論斷,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違反行政訴訟之法定程序、證據法則、行政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行政法原則等相關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至上訴人指摘被上訴人違憲、違法之行政行為暨訴願審議委員會等公務員違憲、違法、違反行政法原則,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云云,亦非表明對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所載理由不明瞭或不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而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判決有多項理由,且互相衝突,無以導出判決之結論而言。原判決既已就駁回上訴人之訴所持理由,敍明其判斷之依據,並將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情事,上訴人據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亦有未合,併敍明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陳 秀 媖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