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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207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073號上 訴 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代 表 人 莊新河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被 上訴 人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李朝卿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農會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略以:上訴人就本案提起上訴之主要目的為主管機關對農會之行政指導明顯有違法時,農會有無拒絕接受該違法指導的權限。例如本案事實,上訴人所屬第15屆理事會(成員)為贏得第16屆理監事選舉之目的,於選舉結果出爐後,以對已當選為會員代表之陳崑然,決議其「出會」,進而使其喪失會員代表之資格。惟第15屆理事會於選舉結束後所為使陳崑然「出會」之決議,顯然不影響陳崑然當選第16屆會員代表之事實至明。上訴人所屬第15屆理事會違法撤銷陳崑然之候選人資格在先,嗣違法造具當選人簡歷冊在後,被上訴人先疏忽而准其核備,嗣於陳崑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確認其農會正會員資格存在後,陳崑然因「出會」而喪失會員代表身分之事實即自始不存在,即上訴人與陳崑然間已無爭議,從而陳崑然實無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規定之確認利益,乃中央主管機關竟要求陳崑然提起確認其會員代表資格之訴訟,其荒謬顯而易見,對此主管機關對上訴人之指導顯然違法之情形,上訴人是否仍應照辦?上訴人不願照辦時,被上訴人竟予以「警告」之處罰,是否妥適?凡此主管機關衙門式的行政行為,原審判決卻認為適法,適助長主管機關不依法行政的氣焰,從而本案所涉之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顯有原則重要性,併此敘明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所爭執者尚非高等行政法院各庭間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須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該訴訟事件所涉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由本院加以闡釋必要之問題。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重要,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陳 鴻 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汪 淑 菁

裁判案由:農會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