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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229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294號抗 告 人 陳輝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之代表人雖於原裁定前之民國(下同)100年2月1日已變更為姚立德,而未聲明承受訴訟,有教育部100年1月4日臺人(一)字第0990228939號函可稽。惟姚立德嗣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即已承認相對人先前之訴訟行為,並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次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三、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業於94年10月31日以新發表論文重新申請論文計點,並於94年11月5日通過口試,正式取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博士學位,有相對人論文計點核算表、博士學位考試成績表、學位證書印領清冊等影本附原審卷內可稽,復經原審96年度訴字第953號裁定論述甚詳,為原審調卷審閱無訛,亦有相對人答辯狀陳述在原審卷可稽。則抗告人既已取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博士學位,且因畢業而喪失學生身分,則冷凍空調工程系學術委員會於94年5月3日會議結論取消抗告人兩篇博士論文計點,僅屬過去曾經的爭議。兩造間並無現實存在或立即到來之不明確法律狀態,抗告人現在公法上之地位並未因此受有任何公法上不利益效果,亦無得以對於相對人之確認判決除去之不利益效果。是以,本件確認訴訟顯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認其訴有不備實體裁判要件之違法,且無從補正等語,乃駁回抗告人之訴。

四、抗告意旨略謂:相對人「建議取消」抗告人論文記點(過去存在)之法律關係,及相對人「決議取消」抗告人論文記點(過去不存在)之法律關係延續至現在既尚存續,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即得為本件確認訴訟之標的。「取消記點」等於認定抗告人「違反學術倫理」,對於抗告人名譽權之侵害不可謂不大,且名譽權跟隨抗告人終身,並不因抗告人喪失學生身分,而使名譽權之爭執成為過去。又相對人未完成取消記點之正當法律程序,致使抗告人遭指稱違反學術倫理,對於抗告人確屬不利益,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此不利益。另相對人之代表人已於100年2月1日起變更為姚立德,原審不察,仍於100年4月13日原裁定作成時逕以原代表人李祖添為相對人之代表人,則原裁定顯有瑕疵云云,求為廢棄原裁定。

五、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行政訴訟法規定之確認訴訟類型包含「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等3種,故得作為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對象必為「行政處分」或「公法上法律關係」。而所謂法律關係,係指特定生活事實之存在,因法規之規範效果,在兩個以上權利主體間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或產生人對權利客體之利用關係。另所謂即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乃指抗告人(即原審原告)目前所處之不明確法律狀態,若不尋求判決確認,即將受不利益效果,或該不明確法律狀態,使其現在受有不利益效果,須以對於相對人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故不明確法律狀態必須現實存在或立即到來,以上業經原裁定闡釋甚詳,核無不合。經查,原裁定以抗告人已取得相對人之博士學位,且因畢業而喪失學生身分,則相對人取消抗告人兩篇博士論文計點僅屬過去曾經的爭議。兩造間並無現實存在或立即到來之不明確法律狀態,抗告人現在公法上之地位並未因此受有任何公法上不利益效果,亦無得以對於相對人之確認判決除去之不利益效果可言,是以,抗告人顯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認其訴有不備實體裁判要件之違法且無從補正,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爭執原裁定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裁定有上開瑕疵,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陳 鴻 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