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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238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386號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195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又具狀請求訴訟救助,不能否定業受駁回之效力。其迄今尚未補正,抗告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陳 金 圍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江 幸 垠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