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388號抗 告 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執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195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又具狀請求訴訟救助,不能否定業受駁回之效力。其迄今尚未補正,抗告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陳 金 圍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江 幸 垠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