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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3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36號上 訴 人 新合發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妙娟被 上訴 人 嘉義市政府代 表 人 黃敏惠上列當事人間肥料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微生物產品及微生物肥料不受肥料管理法管制已為不爭,本案產品進口時,海關認定為微生物產品,上訴人並依規定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進口地轄區分局申報檢疫,經檢疫品名亦為微生物產品,顯見上訴人無違法輸入情事,且上訴人並無故意過失行為。退而言之,上訴人系爭產品中文說明有疏忽列舉使用方式涉及肥料功能,應依肥料管理法第20條及第29條規定裁處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陳 鴻 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肥料管理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