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305號抗 告 人 呂水波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99年10月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均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9年11月25日以99年度裁聲字第154號裁定、99年12月23日以99年度裁字第3522號裁定駁回確定各在案。嗣經本院審判長先後於99年12月22日以99年度抗字第370號裁定、100年1月3日以99年度抗字第381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各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24日、100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本件應從程序上駁回,無從論斷有無理由之實體上事項。聲請優良律師代理訴訟,並無依據,應併予駁回。附予說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陳 鴻 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