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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305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3058號聲 請 人 魏永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08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0年度裁字第208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0年2月16日之「車輛風葉輪發電(配屬輪胎旁邊的發電座裝備的系統」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案號數:000000000),其創意乃在風葉輪的形狀是三角形,倒三角形逆時鐘方向轉動,尾端有設定一定重量,靠風的助力,產生離心力轉動發電,線圈、矽鋼片、絕緣片產生發電,已達到專利的要件,應准予專利,相對人卻不准予專利,竟准予曾達成嗣於90年7月9日之「利用風力發電供電動交通工具補充電力的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案號數:000000000),其風葉並無創意的三角形,未達到專利的要件,不應准予專利,相對人卻准予專利,顯然不公。爰請本院裁定將本件發回相對人再行審查,准予系爭案專利等語。經核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陳 鴻 斌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李 玉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