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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87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871號上 訴 人 黃文潭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 表 人 曾金陵上列當事人間獎助學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5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之許可,其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例如原裁判所適用之行政命令有牴觸法律之虞,或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有歧異,或與本院向來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情形屬之。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對於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自應為相當之敘明,若未為敘明,或所敘明者與原則性無關,則本院自應不許可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以其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法律系(下稱輔大法律系),陸續向被上訴人申請核發民國96學年度第2學期、97學年度第1、2學期、98學年度第1、2學期就學補助金及成績優異獎勵。經被上訴人以其業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就上訴人於91年9月至93年6月,在國立中興大學進修碩士期間,發給獎、助學金及論文補助費,依上開補助及獎勵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再以其就讀輔大法律系,申請發給補助及獎勵於法不合,否准上訴人申請。上訴人不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上訴雖以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以本件相關法令究於何時頒布、修正?本件事實究發生於法令修正前抑或修正之後?此等均涉及法律上原則性之重要見解,詎原審法院竟未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復對於上訴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均未予置理,即率予判決,實有悖正當法律程序,自有違憲法第16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等語。經核原審法院之法律見解,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仍屬法律見解歧異,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黃 秋 鴻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裁判案由:獎助學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