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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裁字第 88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884號聲 請 人 孫九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補充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0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眷舍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22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528號裁定(下稱前裁定)認為上訴不合法諭知駁回。聲請人主張其上訴狀訴訟標的項已記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條之依據,前裁定未予論斷,裁判有脫落,遂聲請補充判決。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0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認為聲請人所指為裁判理由之事,非關訴訟標的或裁判費用有脫落,不合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乃諭知駁回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三、聲請人以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無非謂裁判有無脫落,應核對訴之聲明及裁判理由,理由對於訴之聲明未為論斷,即有脫落。且依最高法院82年台聲字第644號判例,裁判主文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為有脫落。前裁定未就聲請人主張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條之法律關係為論斷,自屬脫落。原裁定駁回補充判決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然查前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係就聲請人之全部上訴聲明為之,且其理由說明上訴不合法之情由,屬程序上事項,程序上不合即無從進而論斷實體上事項,聲請人所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條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事項,前裁定未予論斷,並非裁判脫落。原裁定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適用法規並無錯誤。聲請人再審意旨,係其一己歧異之法律見解,參考首開說明,難據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再審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林 茂 權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黃 秋 鴻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