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971號抗 告 人 林鶴鳴上列抗告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據其以民國99年12月7日基隆復興路郵局存證號碼000123存證信函提出之「刑事陳明(貪瀆犯罪)控告書狀」內容所載,係控告郵局職員侵占等犯行,核屬刑事案件,非原審法院職權,依本院96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應裁定駁回,不必移送。因予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三、本院經核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僅謂檢附多年來相關控告之郵局存證信函,聲明廢棄原裁定,惟對原裁定究竟有何不當或違法,未置一語,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黃 秋 鴻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