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13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代 表 人 陳富雄上 訴 人 陳富雄
李欣芳陳炳復程儀賢黃重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胡志強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設立許可事件,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53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關於六、本院查:(四)第3行所載「原判決既已就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所持理由」,應更正為:「原判決就駁回上訴人等之訴所持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蕭 忠 仁法官 黃 淑 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