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3號上 訴 人 李春生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本院101年裁字第549號裁定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代表人蕭樹村」,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何瑞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陳 秀 媖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