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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正字第 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9號上 訴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江宜樺

參 加 人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李朝卿被 上訴 人 曾清燿

林登門李玉生曾劉𤆬(即曾鐸之繼承人)曾秋演(即曾鐸之繼承人)曾秋浪(即曾鐸之繼承人)曾千雄(即曾鐸之繼承人)曾秋松(即曾鐸之繼承人)曾素卿(即曾鐸之繼承人)曾惠英曾林循曾基榮柯曾美娥曾惠鈴吳怡靜曾彩華鄒嵩田廖淑華廖弘遠廖弘文曾基松曾美春曾美華謝春眉廖瓊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539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姓名、地號、應有部分、折合面積、繼承關係及補償金額欄所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審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8年8月27日96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參加人南投縣政府及被上訴人曾林循、柯曾美娥、曾基松、曾美春、曾美華、曾基榮向原審法院聲請更正,原審法院以101年5月23日96年度訴字第748號裁定更正後,致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茲依參加人南投縣政府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