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香港商‧捷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 表 人 馮永昌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兼送達代收人)
李佳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932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此觀上開法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0年度判字第932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應受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拘束,聲請人於上訴理由(續六)狀中主張應依法補繳營業稅款之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裁處漏稅罰時,除須納稅義務人之違法行為符合該法之處罰構成要件外,仍應符合行政罰法受處罰者須有故意、過失之規定,並按個案之情節,注意有無阻卻責任、阻卻違法以及減輕或免除處罰之事由,原確定判決脫漏上開理由,聲請人依法請求補充判決等語。經查原確定判決已就聲請人上開罰鍰部分之上訴,為聲請人勝訴之判決【即將原判決關於罰鍰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廢棄部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核已審酌該案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僅係主張原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攻擊方法,並非主張訴訟標的本身有何脫漏,原確定判決既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林 金 本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