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達成行即張永河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高雄關稅局間有關逃漏稅款之爭執,將提行政訴訟救濟,若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因聲請指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等語。經核聲請人與高雄關稅局間有關逃漏稅款之爭議,其爭議主體單純,爭議內容屬財產權性質,甚為普遍,難認有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審判情形,聲請人又未提出任何證據足參,所為主張並不可採。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林 玫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