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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聲字第 12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 林國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東區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794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判決,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判決之問題。如原裁判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情形,聲請人僅對原裁判理由不服,則顯與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一)本案原審民國101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101年7月11日聲請增補101年3月20日更正言詞辯論筆錄、101年5月10日聲請增補101年4月12日更正言詞辯論筆錄等內所載重要證物,原確定判決、原審判決均漏未斟酌,而有脫漏,違反行政訴訟法。(二)原審判決、原確定判決均未審酌本案新竹市○○段第78、92、93、95、100、101、110號等7筆土地總面積為1.724甲,及未詳細計算各承租面積等,判決有所脫漏,違反行政訴訟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經查,原確定判決業就聲請人申請對已確定租約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申請為行政程序重開敘明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自無庸再予審究實體上有無適用法規錯誤之爭執,並於主文諭知「上訴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本件聲請人對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蕭 忠 仁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02